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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城证券内控受拷问:研究所原所长与基金经理

10-12 发布 272 次浏览 商务信息 信息编号:7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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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城证券内控受拷问:研究所原所长与基金经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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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城证券内控受拷问:研究所原所长与基金经理,近日,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袁某、区志航利用未-息交易二审刑事判决书,解开了两年前的一桩“老鼠仓”案件。判决书显示,袁某、区志航分别被改判为-两年并处罚金15万元和-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20万元。  2012年6月至2016年3月,区志航(长城证券研究所原所长)利用担任长城证券研究员、受公司委派为泰信基金公司提供证券研究咨询的职务便利,长期向时任泰信基金公司旗下泰信先行基金3单元基金经理袁某频繁推荐股票,并提出具体买入或卖出的建议。袁某则使用其负责管理的基金买卖区志航推荐的股票,并将泰信先行基金的相应股票投资决策、交易等未-息反馈给区志航。区志航再利用上述未-息,违反规定,使用其控制的证券账户先于、同步于或稍晚于泰信先行基金买卖相同股票共计79只,趋同交易金额2.81亿余元,非法获利324.03万余元。  2017年8月,袁某、区志航分别被-机关抓获。2018年9月,袁某一审被判处-三年、并处罚金20万元;区志航被判处-五年,并处罚金350万元;违法所得予以追缴。随后,袁某认为判决量刑畸重,并提起上诉。  上海市高级人民-表示,上诉人袁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,系从犯,同时具有坦白、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。原审被告人区志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,系主犯,同时具有坦白、自愿认罪认罚、退缴相应钱款等情节,综合二人的犯罪事实、性质、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,决定对二人均予以从轻处罚。  值得注意的是,袁某、区志航利用未-息交易一审判决正值长城证券上市之际,而长城证券彼时亦未就此事进行公开披露。  除袁某、区志航利用未-息交易案近期二审宣判外,今年3月,长城证券投资银行机构融资部前员工刘斯佳还因行贿罪被判-5年,并处罚金48万元。  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,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4月,刘斯佳在长城证券就职期间,为承揽泰州交通产业公司的公司债发行业务,向其财务总监兼财务金融部部长吴某行贿300万元。事后,在吴某帮助下,泰州交通产业公司未履行董事会审批程序,由长城证券承揽到20亿元的公司债发行业务。2017年6月,吴某在无锡被抓获。2017年10月,吴某被提起公诉。  庭审中,吴某提出自己是作为公司代表送钱,且曾先行向部门领导口头汇报过,因此行贿责任不应由其一人承担。不过,其意见并未被法庭采纳。  -7月26日公布的2019年券商分类评级结果显示,长城证券被调降1级至BBB级。今年以来,长城证券已两度被深圳证监局出具警示函。今年1月,长城证券因发生信息安全事件,导致集中交易系统部分中断10分钟;9月,长城证券因资产证券化业务存在尽职调查不充分,现金流预测不合理,未建立相对封闭、-的基础资产现金流归集机制;存续期间未有效督促资产服务机构履行义务,未有效进行基础资产现金流-检查;临时报告、定期报告未完整、如实披露基础资产现金流归集情况等问题再收警示函。  中国网财经记者就两起案件是否先后致电致函长城证券,截至发稿时未收到对方回复。。德清商务信息发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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